国内关于“论高校群体性事件预防与处置机制建设”的相关研究综述一、高校群体性事件的特点; 就主体和特征而言,一些学者认为,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指由社会群体性矛盾引发的,形成一定的规模,造成一定的社会影响,危害社会稳定,干扰正常工作秩序、生产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社会秩序的事件[1]。其一,事件的主体是群体而不是个体。人民内部矛盾既有个体性矛盾,如家庭矛盾、邻里矛盾等个体之间利益矛盾等,也有群体性矛盾,如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集体与集体之间的矛盾。只有群体性矛盾才有可能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个体性矛盾一般不会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其二,事件的状态是突发性的。突发事件爆发得比较突然,别人的挑拨、煽动、策划,激烈的方法,如群体上访、来势之猛,扩展之快,与其他类的事件相比,群体性出人意料,碎不及防。由于个事件的主体不再采用一般的方法,而是较为突然的请愿、示威、游行、冲击党政机关、堵塞交通、群众性械斗等来发泄自己的情绪。并且,由于群体情绪交叉感染,就会促成过激群体行为,过激行为又促成狂热状态,造成群体情感发泄,难于控制。其三,在事件过程中,矛盾的性质会发生变化,由一般矛盾激化、转化为带有对抗性的直接与党和政府机关对抗,施加压力,造成影响。 如刘亚静的《群体性事件相关概念之界定》、罗一娴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特征、原因及对策》等,将群体性事件界定为因人民内部矛盾而引发,或者因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积累、激发的集群行为;将群体性事件的特点概括为群体性、突发性、利益性、冲突性、复杂性等特点。二、高校群体性事件产生的原因; 在关于集群行为的原因或条件的研究中,斯米尔塞的“价值累加理论”独具特色[2]。他认为,集群行为实质上是人们在受到威胁、紧张等压力的情况下,为改变自身的处境而进行的努力。他描述了导致集群行为发生的六个“必要且充分的条件”:1.环境条件;2.结构性压力:3.诱发因素;4.行动动员;5.普遍情绪的产生或共同信念的形成;6.社会控制机制。为了防止破坏性集群行为的发生,一些社会学家提出社会减压阀理论,认为社会应该有自己的减缓结构性压力的机制,以疏导社会成员中的一些不满情绪,避免其向现实行为的转化。台湾学者吕世明认为可以用社会学中“自力救济”的理论观点解释群众事件形成的导因[3]。所谓“自力救济”是指人民主观地认为自己的权益受损,社会正义不能伸张,因而采取法律之外的行动,也就是示威街头抗议、封锁、强制性破坏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