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和履约验收管理,依据《四川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和财政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采购项目在确定中标供应商30日之内均应签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订立后7日内,采购机关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三条政府采购合同是政府采购履约和验收的依据
采购机关不得向中标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要求,不得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政府采购合同依法签订后,合同当事人(甲乙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自行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供应商不得采取转包方式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工程项目合同约定可以分包的,应当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内容及方式进行;合同未约定分包的,供应商如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应当经采购机关同意,并于分包前10天向采购机关提供所有与该合同有关的全部分包合同
第五条在合同履约过程中,需要变更有关条款时,合同当事人应当协商一致
采购合同变更时如原合同金额超过了预算额度,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批准
采购合同中止,应当报同级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备案
第六条采购机关应按照本规定,组织验收人员对政府采购合同的履约结果进行验收,以确定货物、工程或服务符合合同的要求
第七条验收人员应由采购机关代表和技术专家组成,但采购金额较小的除外
直接参与该项政府采购的主要责任人不得作为验收主要负责人
政府采购主管机构不得参加合同履行验收
第八条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验收按照谁采购谁组织验收的原则:属于分散采购方式的,由各采购单位按照合同约定自行验收;属于集中采购方式的,由集中采购机关按照合同约定组织验收
第九条验收过程应当制作验收备忘录,参与人员应当分别签署验收意见
第十条验收结果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当通知供应商限期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
给采购机关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