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设计缺陷所产生的工程款结算困难及其防范对策作者:周善良律师来自:本站原创2006-10-30[浏览:1972次]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是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9年12月24日联合颁发的,该示范文本对规范施工合同当事人双方的行为,解决施工合同中长期存在的合同文本不规范、条款不完备、合同纠纷多等问题起到非常明显的作用
经过近六年的使用,该示范文本也逐步暴露出一些条款设计上的缺陷,如示范文本关于竣工结算条款在具体执行中因设计缺陷给工程款结算带来了困难和麻烦,并由此引发较多工程款结算纠纷
本文就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及其防范对策谈几点意见,并以此建议国家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对“竣工结算”部分条款重新设计以避免工程款结算困难,减少工程款结算纠纷
一、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存在的问题(1)现行GF-1999-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部分第33条“竣工结算”条款回顾:33
竣工结算33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