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效力1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1)行使方式一通知对”方,通知到达时解除
(2)对方的异议权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①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②如果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解除的效力(1)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1)可预见规则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2)过错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有权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积极减损规则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4)损益相抵规则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如节省的费用、避免的损失),违约方有权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
支付违约金(1)违约金的调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2)迟延履行违约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债务
(3)合同解除不影响违约金条款的效力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有权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
损害赔偿与定金的并用问题①定金和违约金一不能并用②定金和赔偿损失一补充式并用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