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复查工作准则(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贯彻《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评选办法》(以下简称《评选办法》),规范鲁班奖复查工作,促进建筑企业创优活动的深入开展,不断提高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鲁班奖的复查工作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复查专家不得参与复查本单位施工的工程,复查专家不得在同一年度内同时担任评审委员
第三条 鲁班奖复查工作要体现“优中选优”的原则
工程复查采取量化指标评分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 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鲁班奖评选表彰改为每两年一次
但为减少评选年度的工程复查工作量,每年应做好当年推荐工程的申报复查工作
获奖工程数量,由中国建筑业协会按申报工程数量和质量整体水平,在不超过 200 项的范围内研究确定
第五条 争创鲁班奖的企业应立足于提高全员素质,树立品牌意识、坚持精心策划、过程控制、严格管理,实现工程一次成优
第二章 工程评价基本准则第六条 鲁班奖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的最高奖
对工程的整体水平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一)工程必须安全、适用、美观1、各项技术指标符合或严于国家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2、工程设计先进合理,功能齐全,满足使用要求
3、地基基础与主体结构安全稳定可靠,满足设计要求
4、设备安装规范,管线布置合理美观,系统运行平稳,安全可靠
5、装饰工程细腻,工艺考究,观感质量上乘
6、工程资料内容齐全、真实有效、编目规范,具有可追溯性
(二)积极推进技术进步与创新1、获得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或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工法或发明专利、实用新型技术专利
2、推广应用建筑业十项新技术六项以上,且成效显著;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并在关键技术和工艺上有所创新; 3、列入省(部)级及以上科技示范工程,并通过验收,其成果达到国内先进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