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本文在介绍国际上对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方法的基础上,指出目前我国在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
相对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对非寿险市场的监管来说,我国对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依然处于初级阶段
对此,完善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建议有:完善保险公司的内控制度;改进现行偿付能力评估方法;建立符合国际规则的保险监管会计、审计和精算制度;完善我国保险公司的市场退出保障机制等
[关键词]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额度,准备金,动态监管 我国保险业自 1980 年恢复办理国内业务以来,取得了长足发展
但发展中积累了大量风险,如保费不足风险、准备金不足风险等,偿付能力大多存在隐患,因此加强我国保险业的偿付能力监管非常必要
由于寿险和非寿险是两类不同的业务,而且我国一直对非寿险关注较少,相关研究更少,因此本文着重于我国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研究
一、国际上对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有效方法 在保险监管的实践中,偿付能力监管的层次性日益明显,而且越来越多的国家都在调整监管政策,从正常层次的偿付能力监管逐步过渡为偿付能力额度的监管
概括起来,国际上确定非寿险公司法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方法主要有四种,即固定比率法、风险基础资本法、情景基础法和概率法
前两种方法属于偿付能力的静态评估方法,后两种属于偿付能力的动态评估方法,统称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法
表 1 为主要国家和地区保险监管机构采用的偿付能力额度方法的比较
此外,美国各州的保险监管机构在 NAIC 的指导下,通过设置一些财务比率指标,如保险监管信息系统(1RIS)、财务分析和监管跟踪系统(FAST)对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进行评析,以避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发生
二、目前我国对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相对落后 尽管我国实施偿付能力监管已经有较长时间,但对其计算方法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