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8页共7页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
”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6、《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
”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
”9、《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10、《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