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8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8页共7页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2、《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条第二款:“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4、《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工作。”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6、《北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市和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7、《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8、《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生育服务证》的管理工作。”9、《北京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区(县)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10、《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卫生和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胎儿性别鉴定和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11、《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县级以上城市从事计划生第129页共7页第128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29页共7页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可以在批准的范围开展下列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治疗;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项目。具体项目由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共同规定。12、《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内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报同级统计局备案,并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制发到本部门管辖系统外单位的统计调查表,由本部门负责人签署,报同级统计局审批并将统计资料报同级统计局。”13、《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县及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批准所辖行政区域的计划生育统计调查。各级计划生育统计工作机构负责归口管理统计调查,承担审核工作。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无)三、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无)四、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无)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人大常委会1984年1月1日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9月1日3《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2002年9月1日4《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年10月1日5《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1999年1月1日6《计划生育系统统计调查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1年1月1日7《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1年11月16日8《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2001年12月29日9《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国家人口计生委2004年1月1日10《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国家计生委2002年1月18日第130页共7页第129页共7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