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关于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期终复审裁定2008 年 8 月 29 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调查机关对终止该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做出复审裁定如下:一、 原反倾销措施 2002 年 3 月 6 日,应国内产业申请,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发布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2003 年 8 月 31 日,调查机关发布 2003 年第 40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征收反倾销税(以下称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限自 2003 年 8 月 31日起 5 年。1原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没有利害关系方向调查机关申请过任何形式的复审调查。二、复审调查程序(一)到期公告2008 年 1 月 15 日,调查机关发布该年度第 2 号公告,告知原反倾销措施即将到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规定,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自该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可在原反倾销措施终止日 90 天前,向调查机关提出书面复审申请。(二)复审申请2008 年 5 月 16 日,河南庆安化工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宏信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金陵石化分公司、石家庄白龙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荆州市博尔德化学有限公司和铜陵化工集团有机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代表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期终2复审申请。同时上海焦化有限公司、无锡焦化有限公司、安徽天润化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和淄博嘉周化工有限公司表示支持申请人的复审申请。2008 年 6 月 23 日,申请人提交了申请书补充材料,对申请书中有关内容进行了解释和补充说明。申请人主张,如果终止原反倾销措施,原产于韩国、日本和印度的进口邻苯二甲酸酐对中国的倾销行为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倾销对中国邻苯二甲酸酐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再度发生,请求调查机关继续维持该反倾销措施。调查机关就有关期终复审申请事宜通知了上述涉案国驻华大使馆。(三)立案调查机关对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