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公司商业企业员工考勤培训管理制度(一)总则第一条本规则依据本公司章程制定
凡本公司从业人员人事管理,悉依本规则规定办理
第二条本公司从业人员职称规定如下:高级主管——董事长、总经理、执行副总经理、副总经理;部门主管——经(副)理、科(副)长;部门职员——承办员
第三条本公司从业人员,按其所任职位职务的繁简、责任的轻重,分为六职等
第四条每一职位均设置一职位说明书说明其职责内容及应列职等人员的列等应按其所派任的职位,决定其职等
每一职位的列等需得跨二等,初任时,以列较低职等为原则;在该职位工作满3年,成绩优良者,可改列高一等
第五条各类人员人数应按业务需要,于每年年度开始前编订“人员编制表”,经总经理核定后转送董事会核备
(二)任用第六条从业人员的任用人数,应以所核定的“人员编制表”人数为限;其任用条件“职位说明书”为依据,以便因事择人,使人与事合理配合
第七条各级人员的派任,均应依其专业经验予以派任
第八条各级人员任免程序如下:1
总经理、副经理——由董事会任免;2
经理——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任免;3
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后,报请董事会核备;4
科长——由总经理任免或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事后报请董事会核备;5
副科长——由主管经理提请总经理任免
第九条新进人员经试用考核合格后始予正式任用
第十条新进人员应先办理安全调查,并按其学历任用
第十一条除正式从业人员,本公司可按业务需要聘雇人员,其待遇、工作期限及工作条件以同合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得予以任用:1
剥夺公权尚未恢复者;2
曾犯刑事案件,经判刑确定者;3
受禁治产宣告尚未撤销者;4
通缉在案尚未撤销者;5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6
原在其他公私机构服务,未办清离职手续者;7
经其他公私机构开除者;8
身体有缺陷或健康情况欠佳,难以胜任工作者;9
未满十五周岁者;10
主管人员,不合于公司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