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法不免责”原则价值的嬗变与选择——违法性错误理论与实践发展的比较考察及借鉴法学论文 “不知法不免责”(Ignorantiajurisnonexcusat)原则起源于一概不允许认识错误的诺曼底时代的绝对责任,它意味着行为人“在作为主观的犯罪成立要件的犯意中,不要求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①在传统上,理论界一般将刑法中的错误分类为“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在 13 世纪的布莱克顿(Bracton)的教科书中,已经被承认为抗辩理由;与此相对,关于不知法律或者法律认识错误,却一直不影响犯罪的成立乃至不影响量刑,于是形成了以下局面:不知法律有害,但不知事实无害(Jurisignorantianoeet,faetinonnocet.)。换一 个 角 度 来 说 , 不 知 事 实 免 责 , 但 不 知 法 不 免 责( Ignorantiafactixcusat,ignorantiajurisnonexcusat;Ignorantiaexeusatur,nonjurissedfacti;Ignoramiafacti,nonjurisexcusat.)。正因为如此,刑法理论与审判实践上一直重视区分法律错误与事实错误。② 20 世纪以前,世界各国在处理“法律错误”时均毫无例外地坚持“不知法不免责”的原则。 但是,人类社会进入 20 世纪以后,随着社会的日益复杂化,社会对犯罪的考察和惩罚由犯罪行为转向了行为人,人类文明进程的发展迫使“不知法不免责”这一古老的原则作出了让步,刑法的错误理论与实践发生了巨大变化。特别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各国理论界关于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违法性认识的本质、违法性认识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违法性认识错误的概念以及违法性错误的处理原则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出现了许多新的学说,呈现出百家争鸣的局面。更以观念是否为具体之犯罪成立要件为区别标准,将错误分为涉及构成要件客观事实之“构成要件错误”( Tatbestandsirrtum ) 与 涉 及 行 为 违 法 性 之 “ 违 法 性 错 误 ”(Rechtswidrigkeitsirrtum)或称“禁止错误”(Verbotsirrtum),以代替昔日“事实错误”与“法律错误”之区分。③刑法学界一般认为:“所谓违法性错误,也称为法律上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从客观上来看,尽管该行为是法律上所不允许的,但自己错以为允许,换句话说,是行为人由于错误而没有违法性意识的情况。”④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也出现了大量与“不知法不免责”原则相悖离的立法例和判例,“不知法不免责”原则这一处理违法性错误的铁律正随着时代的发展而悄然松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