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牌挂锁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供在维修、保养设备时的能源隔离指导,防止他人误操作设备造成人员伤亡,设备损害等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有可能发生危险能量和物料意外释放并需要进行控制的作业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体公司员工以及在公司内从事作业、实习、参观的全体人员
第二章 职责第四条 安全科负责上牌挂锁程序的制定、管理和维护,并监督执行
第五条 设备科确定需要进行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制定上牌挂锁的设备设施的清单
第六条 作业区组织推行、实施本规定,并按要求执行上锁挂牌管理程序,并对实施程序提出改进建议
第七条 所有作业维修人员必须遵守上牌挂锁程序,只有授权员工可实施上牌挂锁操作
第八条 任何维护或维修作业,除非执行了任务的风险评估和制定了替代程序,否则禁止在设备或工艺在运作状态下执行维护或维修任务
第三章 上牌挂锁装置的选择和配置第九条 用一套特定的工具来进行上牌挂锁
这些工具包括钥匙、锁、多重“锁定装置”、标签,这些工具应是具备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内提供的正式厂家的合格产品
第十条 应向经授权的员工发放其各自的锁和标签
第十一条 授权的员工均配有各自的上牌挂锁专用锁,在公司范围内有专用锁具和标签及操作记录本存放处
第十二条 上牌挂锁应与公司中使用的所有其它锁相区别,且仅可用于上牌挂锁而非其它目的
第十三条 上牌挂锁应仅配一把钥匙,该钥匙应由使用该锁的经授权的员工保管
不允许将万能钥匙能打开的锁用作加标锁定的锁
第十四条 每把员工个人上牌挂锁锁都必须使用标签以表明能量源被锁定并且授权员工正在该机器、设备、工艺或电路上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的采购要求中应明确所有新的电气装置必须与上牌挂锁装置的标准兼容
第十六条 设备采购前需对能源的锁定方式和方法进行确认后方可采购
第四章 工作程序第十七条 公司可能涉及的危险能源有:电、水、车辆及其它机械的能量源等
第十八条 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