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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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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美国、日本公司法发展现状及未来趋势(讲座) 主持人 王保树 嘉宾 黄建初 , 肯.斯科特 , 滨田道代 评议人 陈甦 王保树:很高兴参加公司法改革国际峰会,下面介绍一下今天第一单元的嘉宾,第一位是黄建初先生,这位是肯.斯科特,是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这位是滨田道代,她是日本名古屋大学教授,现在我们开始有请黄建初先生做第一个专题的演讲。大家欢迎。 黄建初:尊敬的各位专家,女士们,先生们,下午好!根据王保树先生的安排我第一个发言,我发言的题目是《中国公司法的新发展》。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中国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去年 10 月 27 号审议通过了公司法的修订案,修订以前的公司法是 93 年由八届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从 94 年 7 月 1 号起实行的。公司法是市场经济重要的基础经济法律,关系一个国家的经济秩序,它的修订关系全社会的整体利益。11 年前的公司法的颁布、实行应该说对规范我国的公司行为、对保护公司的权利,推动国有体制改革,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同时我们要看到,由于我们中国的公司法是在国家刚刚起步建立市场经济体系的时候实行的,因此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也存在着缺陷。11 年来,我们国家的改革在不断地深化,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我国的企业结构,证券市场都发生了重大变化。市场经济体制已经初步建立,因此修订以前的公司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中国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这次公司法的修改应该是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认真总结了 11 年来公司法的经验、教训,调整了有关的秩序,使公司法对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提高我国经济的竞争力,促进经济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黄建初:第一,新公司法进一步增强了公司制度,鼓励、推动公司设立、公司发展。主要在 6 个方面进行了完善,一是降低了公司的注册数额,在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由 10 万元降到 3 万元,还可以按照法定的比例转让股份。二,扩大了出资财产的范围,公司法的规定必须要有必要的弹性和包容性,以适应实际需要,新公司法采取概括结合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土地产权,也就是说只要是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要,可以用货币评估做价,并可以独立转让的财产就可以作为股东的资产。三,新公司法只规定货币出资比例最高可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70%。四,是放开了公司对外投资的限制。新公司把原来的对外投资额不能超过公司股东 50%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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