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民族大学科研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促进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服务和维护学校及科研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技术合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科研合同指当事人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技术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合同
第二条贵州民族大学的科研合同归科研处管理
第三条订立科研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必须有利于科学技术的进步,有利于加速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和应用
第四条订立科研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互利有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执行学校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属职务技术成果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学校,学校有权就该职务技术成果订立科研合同
第六条一般科研合同可由课题负责人签字,经所在单位领导审查同意后,到科研处办理法人委托合同登记手续;重大项目或重要技术合同,科研处应参与合同谈判和签约全过程
第七条订立科研合同,应采用国家科研部制定的科研合同示范文本
第八条为维护学校和科研人员的合法权益,必须严肃科研合同的审核工作
各单位各部门领导、科研处及法律顾问应对科研合同条款进行严格审查
凡不符合法律、法规,有损学校利益或课题风险责任超过课题组承受能力的合同,均应拒绝签收
第九条科研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签约人应按合同的要求,制订切实可行的计划,严格按合同实施
科研处定期检查合同履行情况,课题负责人应按时填报合同履行情况检查表
第十条科研处和有关单位应督促课题负责人按约定履行合同并参与协调合同履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一条经当事人协调一致,科研合同可以变更或解除
科研合同需要变更或解除时,课题负责人应征得科研处的同意,并出具对方单位同意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证明
第十二条因无法履行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其法律责任由签约人(即学校法人委托人)承办
因无法履行合同或无故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