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篇一: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一、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概述所谓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又称为合同承受,是指原合同一方将其一并移转给,由第三人概括地继受这些债权债务。[1]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可以根据不同标准作出不同划分。例如,根据概括转移的范围,可以划分为全部债权债务转移和部分债权债务转移。前者,是合同权利义务全部由出让人移转至于承受人,全部移转将使承受人取代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关系的新当事人。后者,可因对方当事人的同意而确定原当事人和承受人的份额如无明确约定,在原当事人和承受人之间发生连带关系。[2]也就是说,一部移转时出让人和承受人应确定各自享有的和承担的的份额和性质,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则视为。再如,根据其发生根据不同,可以分为约定承受和法定承受两种。也就是说,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可以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被称为法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和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也可以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法律行为)而产生的,被称为意定概括移转。《合同法》第88条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给第三人。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的基本类型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分为合同承受以及企业合并与分立,以下分别介绍。[3](一)合同承受合同承受,又称合同承担,是指合同关系一方当事人将其合同上的权利和义务全部地移转给该第三人,由其在移转范围内承受合同上的地位,享受合同权利并负担合同义务。合同承受一般是基于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而发生。《合同法》第88条对此作了规定,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有时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例如,《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物在租赁发生变动的,不影响的效力。据此可知,当买卖租赁物时,基于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买受人除可取得物的所有权外,还承受该租赁物上原已存在的租赁合同关系的出租人的权利义务。此种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并非基于当事人的意志,而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因而属于法定移转。1【篇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发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本期内容是东方资产法律事务部杨琳琳《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法律问题研究》。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为实践提供参考。一、概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也称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移或合同权利义务概括移转,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某一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一并移转给第三人,由该第三人作为受让人概括地继受这些权利义务,出让人相应地退出合同关系。概括转让是合同转让的一种形式,与合同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相并列。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过程中,频繁发生各类资产的转让,转让标的的基础合同类型也较为丰富。其中,贷款合同、保理合同、票据贴现及承兑业务合同、各类顾问服务合同等大量基础合同属于双务合同,即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其性质决定了在合同转让时点下,转出方的部分合同义务可能尚未履行完毕。此时所生的转让即不再属于单纯的权利转让,而应认定为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因此,为控制相关业务中的法律风险,有必要对合同概括转让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和研究。二、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分类(一)根据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的原因不同,可分为法定概括转让和约定概括转让两种情形。法定情形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