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公司经济合同的管理,防范与控制合同风险,有效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对外签订、履行的建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各类合同、协议等,包括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运输合同、资产转让合同、仓储合同、服务合同、资产收购合同等企业经营过程中需要制定的所有相关合同。公司各部门及下届企业对外签订的各类经济合同一律适用本制度。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以上合同的审批。合同的订立:第四条:合同的主体(一)订立合同的主体必须是公司,其他部门不得以部门名义擅自签订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二)订立合同前,应当针对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签订合同,也不得与法人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合同。(三)公司一般不与自然人签订经济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合同,应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第七条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第四条公司法律顾问负责公司各类合同的审核,具体职责是:(一)负责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其他各类合同的谈判工作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签订合同;(二)负责制定销售、采购合同统一文本;(三)负责各部门提交的各类合同的合法性、可行性审查;(四)负责经济合同纠纷的处理;(五)负责本制度的监督执行。第三章合同的内容规定第八条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商标、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合同的附件。第九条数虽条款: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虽单位,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虽,常年经销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n的应约定数n的确定方式(如电子邮件、传真、送货单、发票等)第十条质H条款:有国家标准,部门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化工产品等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标准已涵盖的除外);凭样品支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存放地点。第十一条价款或报酬条款:(一)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合同的实际价款;(二)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三)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应约定确切日期或约定在一定条件成就后多少H内支付。第十二条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一)履行期限应具体明确定,无法约定具体时间的,应在合同中约定履行期间的方式;(二)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公司仓库或本公司的住所地;约定具体地名的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三)买卖合同在合同中一般应约定交付的手续,即合同履行的标志,如运单、仓库保管员签单等。第十四条合同的解释条款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歧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合同中进行解释。第十五条保密条款对技术类合同和其他涉及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的合同应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第十六条合同联系制度履行期限1年以上的重大经济合同应当约定合同双方联系制度。第十七条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作适当约定,注意合同的公平性。第十八条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应选择协商、调解或向巩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签订经济合同,除合同履行地在公司所在地外,签约时应力争合同纠纷由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四章签订合同的工作程序第十九条签订合同前,业务人员或公司指定的其他谈判人员应按照本制度第五条对对方当事人的有关情况进行审查,并复印对方当事人的法人营业执照及其他行政许可证明留存。第二十条销售、采购合同,由主办业务人员与对方当事人商谈后拟好合同条款,附合同会审表报总经理审批,由企管部编写合同编号并加盖合同专用章,必要时,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对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第二十一条除销售、采购合同以外的合同由总经理指定责任人员会同相关部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商谈,拟好合同条款,附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