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纠纷诉讼合同答辩人:___,女,汉族,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___,住___
被答辩人: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_,组织机构代码___法定代表人:___,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___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一、开发商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答辩人一直未收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
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
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
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
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
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二、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计算没有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第1页,共2页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
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
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
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