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合同法制定以前,我国的法律体系并未明确区分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如《保险法》只规定合同的成立,只规定合同的生效
这种相当混乱的认识同样也反映在理论界及司法实践,故而有必要对两者作出区分
内容判断上不一致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订立过程的完成,也即主体对合同的基本内容达成一致意见
合同的生效则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为使其具有法律所赋予的约束力而产生的效力
合同的成立与否属于事实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存在,而合同的有效与否则是法律价值判断问题,其着眼点在于判断合同是否符合法律的精神和规定,能否发生法律上的效力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其结果只能是成立或不成立的事实,而判断合同是否有效,其结果则有生效、无效、效力待定、可变更、可撤销等多种情形
(注:崔建远主编:《新合同法原理与案例评释》,吉林大学出版社1995年5月版,第121页
)合同的成立只需当事人对合同主要条款在表面上意思表示一致,而不问其意思表示背后的真实性和主要条款的合法性
而合同生效的确认既要审查当事人的主体合法性,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又要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由此可以看出,对于合同成立的判断侧重于对合同表面状态的考察,而合同的生效则侧重于对合同实质内容的考察
如果将合同的成立和生效混同起来,那对于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成立还是生效则无法判断
成立和生效适用规则不同合同的成立适用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有从事合同行为的意志自由,可以自由地选择合同的相对人、订立的形式和合同的内容,依其自由意志创设权利义务关系
只要具备意思表示这一基本事实,合同即告成立
而合同的生效必须在国家的干预下,依法判断合同是否合乎法律,只有合法的合同才能有效
合同成立的条件只涉及到当事人之间的问题,而合同生效的条件不仅涉及到当事人,还涉及到法律的要求问题
两者虽然都涉及到意思表示一致,但二者的侧重点又有所不同
合同的成立要求意思表示一致,即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