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官板乌素煤矿涉嫌合同欺诈(一)A
官板乌素煤矿简介官板乌素煤矿是内蒙古准格尔旗境内一家股份制煤矿,地处准格尔旗薛家湾镇东北角官地塔村,距离旗政府仅仅1km路程
该矿正常年产能约200万吨、全员约600人
2008年8月,河北国企巨头冀中能源集团旗下的张矿集团赴内蒙寻求矿源,遂与正将年产量不足50万吨的小煤窑(官板乌素煤矿)进行技改升级的准格尔旗特弘煤炭有限公司达成合作协议
特弘留下46%股份,只负责提供该矿资源、场地和地方关系协调;冀中能源持股54%,负责人员、物资、设备、技术、资金、管理以及产供销等事务
张矿接手尾期技改,并于年底顺利投产
什么叫合同欺诈
有哪些构成要素
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一、合同欺诈合同欺诈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根据其性质不同,它包括民事欺诈和刑事欺诈两种
《民通意见》第68条“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合同欺诈,是指签订合同的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隐瞒真相,诱使对方当事人产生错误认识,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和履行合同的行为
如果欺诈行为后果严重,触犯刑律,则构成刑事欺诈犯罪
二、合同民事欺诈的特点:1、欺诈人发出欺骗性或虚假性的邀请,诱导对方向自己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采取欺诈手段实现签约目的
2、欺诈人对订立合同的主要条款及有关关键性事实作虚假介绍,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向对方发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致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承诺,以实现其订立合同的目的
3、所签合同生效后欺诈人通过双方履行该合同,达到其获取不法利益的目的
4、目前合同欺诈的突出特点是:欺诈人一般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或具有一定的实际履约能力,同时可能还积极履行所签合同的部分条款,即通过履行一定的合同义务,从被欺诈方获得不法利益
合同欺诈不同于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