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一、认定条件(一)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申请之日前近3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达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研究开发活动,且近3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以下要求: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3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额与总资产成长性等4项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要求,其定量评价应达70分以上
二、认定条件说明(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是指企业通过自主研发近3年内获得的专利(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四类,提供授权证书
(二)企业通过受让、受赠、并购或5年以上独占许可等方式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应经国家知识产权主管机关备案核准,提供备案证明文件
(三)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在企业主导产品生产过程中应用,并起核心作用
—2—(四)企业近3年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企业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