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旅游合同解除权行使【摘要】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混合合同,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完善,旅游纠纷频发。《合同法》第93条、第94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但为了保护旅游者的利益、规范旅游市场、减少旅游纠纷,还应当赋予任意解除权。2010年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12条赋予了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在某些情形中,旅游者或者旅游经营者还可以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在我国未来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应当加快旅游合同有名化的过程。【关键词】旅游合同;解除权;有名化一、引言我国1999年《合同法》颁布之前,在专家起草的1997《合同法(征求意见稿)》中曾将旅游合同作为单独的一种有名合同加以确定,其第325条规定:“旅游合同是旅行社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但是,1999年3月15日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规定的15种有名合同中,并不包含旅游合同。也就是说,旅游合同是一种无名合同。《合同法》93条、94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权以及法定解除权。除了法定解除权和约定解除权以外,《合同法》中对于加工承揽合同、委托合同等还赋予了任意解除权。旅游合同作为一种无名合同,在其性质还不明确的情况下,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