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居民供用电合同为明确供电企业(以下简称供电人)和居民用电户(以下简称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用电地址、容量和性质1、用电地址1:王塘队
2、用电容量2:4
3、用电性质:居民生活用电
用电人不得擅自改变用电性质用电、向上述用电地址外转供电力,不得超过上述容量用电
二、电压电压伏(单相/三相)
三、用电计量供电人按国家规定在用电人的受电点安装用电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计算电费的依据
供电人、用电人都有保护用电计量装置完好的义务;如发生用电计量装置丢失、损坏、封印脱落等异常情况,用电人应及时通知供电人;发生异常情况的,用电电量按供电营业规则的规定处理
一方有理由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要求,对方不得拒绝
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校验费用由提出请求方负担;如不合格,该费用由表计提供方负担
校验期间,电费按校前记录预付,再按校验结论相应退、补
任何一方对检验结果仍有异议的,可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提出行政检定和司法鉴定的申请
四、电价按照有电价管理权的管理部门批准的电价执行;若遇电价调整,按调价政策规定执行
用电人可选择执行以下第—种电价:1、居民生活电价2、居民生活分时电价选择居民生活分时电价的,自确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变更
五、抄表和结费供电人于—日至—日抄表,用电人在抄表结束日后,应在日内向供电人或供电人委托代理收费的有关机构交付电费及随电费征收的有关费用
计量装置异常或因故未能及时抄录时,按照上月电量预先结算电费
计量装置因故未计量的电量,按正常用电月份3个月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新装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运行期间的日平均电量乘以未计量的时间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