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合同能源管理服务税点合同能源管理财税优惠政策常见问题及解答1
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和节能服务公司备案暂停后,税收优惠政策还能继续申请和享受吗
不是备案节能服务公司可以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吗
只要符合财税[2010]110号对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要求即可申请,能否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与是不是备案公司没有关系
申请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的相关依据政策有哪些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10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改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具体优惠政策是什么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营改增后,暂免征收增值税)节能服务公司实施符合条件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将项目中的增值税应税货物转让给用能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
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量保证型和能源费用托管型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能申请税收优惠吗
只有符合条件的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可以申请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取得的效益分享收入,应开具何种发票
如果希望根据财税[2010]110号文件享受增值税(原营业税)减免,应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节能服务公司也可选择放弃免税,依照《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规定缴纳增值税
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