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星通信服务合同甲方:公司(以下简称甲方)项目联系人:乙方:(以下简称乙方)项目联系人:甲乙双方通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的卫星通信保障事宜,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恪守。一、服务内容1.乙方受甲方委托提供KU波段卫星通信站和卫星通信服务。详见〈合同配置清单〉.2.通过亚洲3亚太V号卫星出口,提供甲方卫星的调制解调器(MODEM)采用双向点对点(A点到B点)的通信方式进行通信.远端速率为上行总带宽不低于2Mbps。二、合同期限合同期限:乙方自_年_月—日起至_年_月—日向甲方提供本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本合同经双方盖章后即时生效。三、合同价格及付款方式1.合同价格合同总价:¥元(人民币元整)。其中:卫星站设备费用:¥元(人民币元整)。卫星通信服务费用:¥元(人民币元整)。2.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后5工作日内通过乙方指定的银行向乙方支付合同全款金额.乙方开户银行名称、地址和账号为:开户名称:开户行:账号:四、保密及服务限制条款1.合同任何一方对在合作过程中所获知的对方未向社会公开的技术情报和商业秘密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将其泄露给,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甲方传输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五、合同变更1.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或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有关内容,但均应以书面方式确定.2.任何一方变更通知、通讯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应及时将变更后的地址、联系方式通知对方,否则变更方应对此造成的一切后果承担责任。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出现上市、被收购、分立、与第三方合并、名称变更等事由,另一方同意出现上述事由的一方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中的权利和/或义务转让给相应的权利/义务承受者,但转让方应保证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权益不会因此而受到不利影响。六、合同解除本合同在下述情形下解除,提出解除的一方应提前三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本合同。2.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消失,如被撤消或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但进行重组、名称变更或、分立或与第三方合并等不在此列。3.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没有必要,双方均可要求解除合同。七、违约责任:1.甲、乙双方应积极配合化减故障影响与损失.乙方在约定时间范围内及时响应、排除故障并如实告知原因可视为已尽责履行义务。2.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赔偿金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个工作日内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每逾一日,应向对方支付应付价款0。3%的滞纳金.3.甲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和金额向乙方指定的帐户汇款,若在约定期限或乙方书面许可宽限期内未收到付款,每延误一天,甲方需按本合同总金额的0.3%向乙方支付滞纳金。4.如甲方延期支付超过一个月时,乙方有权立即部分或全部终止服务并解除本合同,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八、免责条款1.鉴于卫星通信的特殊性,因黑客、病毒、及非法信号攻击等引起的事件,不属于乙方违约,因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2.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因为政府禁令,罢工,现行生效的适用法律或法规的变更,雨衰,日凌,洪水,火灾,爆炸,雷电,地震,风暴,黑客攻击,计算机病毒入侵或发作,政府管制等及其他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和不可控制的不可抗力事件影响卫星系统正常运营,从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本合同或迟延履行本合同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自不可抗力事件发生之日起七日内,将事件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于事件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导致其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或迟延履行的证明。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减少损失,并在事件消除后协商恢复本合同的履行,除非此等履行已不可能或者不必要。3.因为甲方设备原因造成的通信质量下降或通信中断,乙方不承担责任。九、争议解决:1.凡因订立、解释、履行本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