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 导论 一、总特点 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范本分两部分: A.具体条款:列明供某一特定销售合同采纳的特定条件;和 B.一般条款:列明采纳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的所有合同共用的标准条件。 本合同范本是在假定当事人通常都同时使用 A、B 两部分,且在草拟每一部分条款时都应考虑到另一部分条款的情况下起草的。 另一方面,合同双方可仅将 B 部分(一般条款)订入他们的合同。若双方当事人意欲仅采纳本合同范本的 B 部分条款,他们必须将下列条件列入其特定合同中: “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管辖。” 当然,在此情况下,A 部分条款不会被采纳,且 B 部分中任何对 A 部分条款的援引都将被视为对双方在他们的特定合同中所达成的任何相关具体条件(若有)的援引。(见 B 部分第 1.1 条之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合同范本主要是针对旨在转售的制成品的销售合同而言的,在此情况下,买方不是消费者,该合同是一项独立的交易而不是长期供货协议的一部分。现将本范本适用的合同的各个特征分述如下: (a)“制成品”:本范本不能满足初级产品特别是原材料、农产品或食品和易腐货物的销售合同中所要求的特定条件的需要。 (b)“旨在转售”:本范本主要用于一般商业活动中所买卖的且易为替代的商品,而不用于定造的商品或最终用户所购买的设备。对这些特制商品,或范围更广一点,对机器、设备而言,使用别的标准条款或许更合适。如 ECE188 机械、电力和相关电子产品供货的一般条款。 本范本不适用于对消费者的销售,而只适用于对从事转售商品业务的购买者的销售,如经销商、进口商、批发商等。本范本主要是为一次性买卖而设计的,而不是为连续供货协议设计的 ① 。这就是本范本合同未包含那些很可能出现在长期供货协议中的条款(如价格调整条款)的原因。应该强调的是:上述提示只是想让那些可能采纳本范本合同的人了解负责起草本合同范本的起草委员会的意图;并不阻碍在那些起草委员会没有特别针对的交易中使用本合同范本(特别是 B 部分包含的一般条款)。但,若用于本合同范本的商品与起草委员会最初考虑的有实质性不同时,合同双方务必搞清楚本合同范本的所有条款皆能符合他们的意图。 三、适用法律 除非合同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范本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