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领域材料供应合同纠纷的代理思路本人曾作过几家建材市场的法律顾问,期间曾协助客户处理过多起建筑领域建筑材料供应合同的纠纷
现通过分析一起案例,谈一谈自己的初浅看法,愿与大家共享,并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案情简述】2004年10月,甲公司与北京某建筑集团的乙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公司承包建设和河北某工程,工程结构竣工日期为2005年10月15日
2004年10月7日,乙公司在与甲公司签定合同后,将整个工程转包给了其集团内部的另一家公司丙公司
丁公司是湖北某建筑公司,其在北京设有办事机构,丁公司将资质出借给了个人李某某,由李某某借用丁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签定了《建设工程分包协议》,但丁公司未参与该工地实际施工和管理,而是按工程款的2%从李某某处收取管理费
在李某某与丙公司签同时,丁公司给李某某出具了授权委托书和任命书等手续
按照《建设工程分包协议》的约定,丙公司按照工程价款的8%从丁公司(实际上是从李某某处)收取管理费
在如约开工后,截至2005年8月,李某某完成了四层以下及局部五层部分的工程
但是,由于多方面的原因,后续工程款未能足额和及时支付给丁公司和李某某,导致工地材料款、人工费等无法支付
众多材料供应商追索前期材料款,停止后期材料供应,工程不得不全面停工
2005年9月,丙、丁公司与材料供应商、施工队多次协调
但就后期工程谁来监管、谁负责现场施工,李某某签字确认的收料单谁来审核、确认,前期工程款、材料款如何支付,由谁支付等事宜,丙、丁公司争议很大,相互推卸责任
而材料供应商手中只有出库单、收料单等证据,且只有李某某个人签字,丙、丁公司皆无盖章
为追索拖欠的材料款及损失,材料供应商无奈之下将丁公司和丙公司、李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丁公司偿付拖欠的材料款及损失,丙公司、李某某承担共同责任
【影响介绍】本案争议所涉及的工程,位于河北省某开发区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