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律思考摘要:我国《合同法》对合同解除主要规定在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七条,非常简略,这里根据《合同法》条文,着眼实践中的问题,结合相关法理作一比较系统的梳理,以为法律实践提供简明的指引。关键词:合同解除解除通知解除权催告解除后果(一)我国《合同法》上的合同解除包括法定解除、约定解除与合意解除,前两者要求具有解除权,后者无解除权之必要,故存在相当差异,学说上的一种见解是,应当将合意解除排除在解除概念之外,认为解除即依一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归于消灭。本文认可这种观点,仅局限于讨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具有解除权并不使合同当然的解除,解除权需采用通知的形式行使,方使合同解除。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但在第九十四条第一项的情形,当不可抗力使得解除合同的通知不可能发出或送达对方时,则只要事后解除合同的通知及时送达对方并明确不可抗力发生时合同解除,解释上应该认为不可抗力发生之时,合同即已解除。例如发生四川汶川5·12大地震,对一些受此影响的合同即应这样处理。合同解除要注意与附解除条件的合同相区别。第四十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