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知识)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探析合同无效适用诉讼时效探析黄爱学合同无效不同于无效合同
合同无效制度包含了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且进而产生了不同的法律效果和相应的请求权,因此于适用诉讼时效时应区别对待
绝对无效合同的确认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相对无效的撤销或变更期间为除斥期间;合同于宣告无效以后当事人之间产生相互返仍或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应当适用时效的规定,而非民事性后果不应适用诉讼时效
我国法律应当就合同无效制度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作壹般规定,而且也应就特殊情况作相应规定
壹、问题的产生诉讼时效即消灭时效,是指因壹定期间不行使权利,致其请求权消灭的法律事实
消灭时效的制度功能于于促使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所谓“权利上之睡眠者,不值保护”,[1]从而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于实践中,常常会出现这样壹些情况,如当事人壹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恶意和他人交易,后来由于情事变化不愿履行,便以合同无效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返仍财产或赔偿损失
另外,仍存于无效合同签订且履行,而且时隔久远的情形,如果判令合同无效,则会损害壹方当事人对合同有效的期待而产生的利益,且不利于社会秩序稳定
由于这些情况较为复杂,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且未就合同无效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予以明确规定,因而司法实践和学理上形成了不同的认识
壹种观点认为,无效是指违反了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以及法律上的禁止性规定,本质上具有不法性,因此,确认合同无效不适用时效的规定
另外壹种观点认为确认合同无效应适用除斥期间的规定,以维持现有社会关系的有序化
仍有观点认为,合同被宣告无效后,财产返仍或赔偿损失应适用时效的规定
本文认为,合同无效制度于于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而且,合同无效和无效合同有很大区别,二者不能等同
合同无效包括全部无效和部分无效,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等,且且产生相应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