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供暖供热运行委托合同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甲乙双方就小区供热运行管理事宜,经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一、双方合作意愿甲方同意将小区锅炉房及热力系统委托乙方进行运行管理,小区供暖建筑总面积约平方米(以实际供暖建筑面积为准)
乙方同意负责小区锅炉房及热力系统的运行管理工作
二、甲方责任1、提供锅炉房设备资料及供热系统的全套图纸资料(复印件);2、提供完好的锅炉房设备交付给乙方使用,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检验合格的天然气、电、水供应系统;3、提供与供热运行相关的各种技术资料;4、负责锅炉房大型设备(锅炉本体、水处理、热交换器)的更新、改造及大修;5、负责提供准确的供暖建筑面积和空置房面积;三、乙方责任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对小区的各项管理规定,否则,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2、保证甲方锅炉房内所有设备正常使用,因乙方操作使用不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3、乙方工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燃气锅炉操作证、水处理化验证及相关资质证书等),并送甲方备案,同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4、建立锅炉房各项管理制度,配备合格的专业运行、管理及维修人员;5、配置及完善节能控制系统,保证锅炉设备及热力系统在安全经济状态下运行;6、确保小区供热,供热运行达到国家规定,供暖时间120天+7天(或按市政府规定时间),室温达到18°C±2°C;7、确保小区24小时不间断供应生活热水,生活热水达到55C±5C;8、因乙方供暖及生活热水温度达不到北京市政府规定要求,而引起业主投诉,导致采暖费及生活热水等费用不能收取的部分,甲方不予代付;9、做好能源计量及运行数据记录并报甲方备案;10、做好水质化验,确保炉水、补水符合国家相关标准;11、负责锅炉房设备及户外热力管网系统的日常维护及保养;12、负责锅炉自动节能控制运行及热力管网系统水利平衡调节;13、负责锅炉年检,安全阀、仪表校验工作及锅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