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HF——2018——2701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二0一八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与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就入驻平台事宜签订平台服务合同时参考使用。2.本示范文本中所涉定义: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经营者”):是指网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网络商品交易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平台内经营者”):是指利用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交易和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消费者权益保证金:平台经营者为赔付消费者损失而向平台内经营者预先收取的金额及其孳息(按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计算)。消费者权益保证金作为消费者权益保障义务的保证,仅可用于赔付消费者损失,不得用于平台经营者与平台内经营者互相承担违约责任之用途。平台:指平台经营者提供的在网络商品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者多方提供网络经营场所、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网络系统。包括但不限于网站、软件、移动端应用等。账户:指平台内经营者完成入驻后获取的与自设密码共同使用以登陆平台,使用平台经营者平台服务的登陆账户。交易规则:指平台经营者以书面形式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的或在平台公示的,与平台内经营者经营有关的任何规范性文件。其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附件、手册、网站公告等。关联公司/机构:指对于本合同任何一方,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控制其或与其处于共同控制之下的任何其他公司/机构。3.合同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以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对本示范文本内容进行补充。但补充的内容不能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相冲突,如发生冲突则该补充条款无效。4.本示范文本“口”中选择内容、空白部位填写内容及其他需要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口”中选择内容,以划J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合同双方不做约定时,应当在“口”划X,以示删除。5.平台经营者应当采用显著方式提请平台内经营者注意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对其权利可能造成影响的或限制及加重其责任、免除平台经营者责任的内容。平台经营者应当按照平台内经营者的要求对条款予以说明。6.本示范文本所指的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及《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京津冀地区网络商品交易平台服务合同(甲种本)甲方:【平台经营者】(以下简称“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乙方:【平台内经营者】(以下简称“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证件类型: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个体工商户注册号口身份证号码证件号码:联系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内容及条款,以资共同遵守。第一条服务内容口平台使用口技术服务□其他第二条资质审查(一)资质1.甲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2.乙方应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及取得其他经营许可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及自然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证明文件1.甲方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适当位置公示甲方以下信息或者其电子链接:(1)营业执照以及相关许可证;(2)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或者备案信息;(3)经营地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联系信息;(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披露的信息。甲方应确保所披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