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与参与》与《审判监督指导》答疑申吉红赵晓芳法院认定合同未生效与无效有何区别问:人民法院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有时认定合同未生效,有时认定合同无效,请问这两种情况在法律上有何区别
答: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常根据合同主体、内容的性质和审批程序的不同,依法认定合同未生效或者无效,两者在裁判结果上虽然有时产生竞合,但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区分这两种情况主要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把握:1
认定前提不同
认定合同未生效的前提是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只是由于某种原因而尚未发生
譬如,当事人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再如依法经过批准才生效的合同而未经批准
其原因可能是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致使有义务登记的一方故意不去报批,或者审批机关基于某种事实暂不予批准
无效合同不存在已合法成立的前提,自签订时起即因合同主体或者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无效合同自始无效,绝对无效,对当事人不产生任何约束力
条款效力不同
合同被认定未生效后,处于效力待定状态,将来有可能生效,也有可能不生效
认定时合同实体条款虽不发生效力,但并不因此影响合同的报批条款的效力
根据2011年6月召开的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的纪要有关规定,探矿权、采矿权转让未经相关审批机关批准,但符合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应认定探矿权、采矿权未生效,但不影响转让合同中当事人履行报批义务条款及因该报批义务而设定的相关条款的生效及效力
合同被确认无效后,除解决争议的程序性条款有效外,其他条款自始无效,缔约双方回复到合同订立前的状态
适用条件不同
通常认定合同未生效的条件是,合同主体适格,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没有法定无效情形
只是由于设定的合同生效条件尚未成就,或者依法该登记而未登记,导致合同未生效
譬如,国务院《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