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加工承揽合同
根据《加工承揽合同条例》的规定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
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而订立的合同
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
称为定作方;接受并完成加工任务的一方
备注:《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已经废止
加工承揽合同是满足特定需要的一种经济活动
承揽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存在除了其他合同订立中经常产生的问题
标的的不合法及合同的形式不合要求等
还包括商业秘密
保密制度等问题
这些问题事项在合同订立中至关重要
当事人应予足够认识
合同主体资格订立加工承揽合同首先要注意了解对方履行合同的能力
尤其是对承揽方能否完成委托项目
工艺水平以及其曾经完成过何类水平的项目
承揽人必须依照合同规定选用原材料
并接受定作人的检验
承揽人隐瞒原材料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合同规定原材料而影响定作物质量时
定作人有权要求重作
减少价款或解除合同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原材料及检验由定作人提供原料在订立合同时应规定原材料交付的时间
承揽人对原材料应及时检验
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通知定作人更换或补齐
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不得擅自更换
对修理的物品不得偷换零件
同时还应对原材料消耗定额
以及超出定额部分材料费用的承担作出约定
避免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
对定作物的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1
对定作物的质量的规定应当明确具体
不能简单或者模棱两可
当事人对质量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
应按照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
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质量是以样品为准
除了双方封存样品外
还应有样品质量描述的书面材料
以免样品灭失或自然毁损或对样品内部质量有异议而发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