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和规范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现场(以下简称建筑工地)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使用,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建筑工地起重机械备案、安装拆卸告知、使用登记和租赁单位备案等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产权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时,应当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供以下资料:1、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一式2份(见附件1);2、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1份;3、设备购置合同、发票或者能够证明产权的资料原件及复印件1份;4、产品合格证,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5、河北省建设工程材料设备使用备案证书(施工单位自制的物料提升机除外)复印件1份
所有复印件应当加盖产权单位公章
(二)设备备案机关对以上备案资料进行审核(核对原件,留存复印件),对符合备案条件的起重机械进行编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3个工作日内核发备案证书,同时在《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表》上填写备案编号、签署审核意见并盖章,颁发备案证
备案证作为办理安拆告知和使用登记手续的凭证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备案机关不予备案,并通知产权单位:1、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2、超过河北省建筑起重机械报废规程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国家、行业或地方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原产权单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其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
原产权单位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