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修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承修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汽车维修事宜达成协议如下:第一条维修车辆1
vin代码/车架号6
行公里数第二条维修类别与项目乙方应当对承修车辆进行维修前诊断检验,提出需要维修的类别和项目,填写《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
甲方确认后在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上签字
第三条维修配件材料1
乙方提供维修配件材料的,应当如实填写材料清单,分别标明原厂配件、副厂配件或者修复配件,明码标价,并保证质量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交由甲方自行处理
第四条维修价格1
甲方同意乙方按照公示的工时单价元/工时、材料进销差价率%进行计价
结算工时定额执行标准:汽车制造企业提供口市交通管理局制定口
维修预算费用:元,大写:
其中:工时费元,大写:;材料费元,大写:
维修费用高于或低于维修预算费用的%时,由双方协商解决,否则按照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结算
第五条车辆交接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的,乙方在竣工交车前对其及承修车辆负有保管责任
第六条质量标准1
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口行业标准口地方标准口制造企业维修手册等有关资料的要求口
质量保证期按照下列第项执行
(1)按照交通部《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整车或总成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公里或者100日;二级维护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一级维护、小修、专项修理的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XX公里或者10日
(2)按照乙方承诺(不低于交通部规定)的“车辆行驶公里或日”执行
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后,由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