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赠与合同纠纷与处理方法赠与合同纠纷的处理方式赠与合同作为出名合同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合同法将其作为一章加以规定有其必要性
但是,由于成文法本身的局限性,使得法律的制定,或因概念不够明确,或因法条之间有冲突或抵触之处,总须借助于法律解释,才能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注:杨仁寿:《法学方法论》,96~97页,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9
因此,对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解释,以促进法律的妥当适用,应是不行回避的问题
笔者在此拟就赠与合同的相关问题谈一下自己的看法
一、赠与合同的标的《合同法》第185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赐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由此可见,只要是赠与人以自己之财产而为赠与的,均无不行
而依我国很多学者的观点,赠与合同移转的是标的物之全部权(注:郑立、王作堂:《民法学》,328页,北京高第2页共17页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和复制校出版社,1994;孔祥俊:《合同法教程》,585页,中国人民公安高校出版社,1999
因此,赠与的标的物可以是各种法律不禁止的实物、货币和有价证券
不以有价证券表示的权利不能成为赠与的标的物(注:王利明:《民法学》,293页,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5
笔者认为前述观点有失偏狭
由于赠与之根本目的在于使受赠人无偿获得利益,因此,凡是能够在客观上给受赠人带来经济利益,而受赠人此种利益之取得与赠与人利益之所失又有对应关系,即只要能满意赠与法律关系要求且不属于法律禁止的财产,均可成为赠与合同之标的物
故除移转全部权的情形以外,“为他人设定某种物权,而不取对价,或无偿的免除责任”的(注:梅仲协:《民法要义》,362页,中国政法高校出版社,1998
),以及以学问产权、债权,甚至是将来可以取得的某种权利为无偿赐予的,均可成立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