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2018-03-30cuiyixinl
转自bessei修改微信分享: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抵扣增值税的合同签订技巧随着社会物流业务的发展,许多企业在采购业务流程中,往往出现物流与合同流、资金流、票流不一致的问题
针对此种'四流不一致”的采购现象,能否抵扣增值税
有没有税收风险
如果有税收风险,应如何规避
具体分析如下
(一)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涉税政策分析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2
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3
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第一条的内涵是,物流(劳务流);第二条的内涵是,资金流;第三条的内涵是,票流
综合起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的规定,如果一项销售行为或劳务行为同时满足,销售方(劳务提供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开具方、款项的收款方是同一民事主体,或者说是,满足“合同流、劳务流(物流)、资金流和票流等“四流一致”的采购行为(劳务行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2、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的分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