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小企业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行为,促进小企业可持续发展,发挥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有关法律和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前款所称企业集团、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定义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相同
第三条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的小企业,可以执行本准则,也可以执行《企业会计准则》(一)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本准则未作规范的,可以参照《企业会计准则》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小企业,不得在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选择执行本准则的相关规定
(三)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公开发行股票或债券的,应当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经营规模或企业性质变化导致不符合本准则第二条规定而成为大中型企业或金融企业的,应当从次年1月1日起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上市公司、大中型企业和小企业,不得转为执行本准则
第四条执行本准则的小企业转为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第二章资产第五条资产,是指小企业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小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给小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
小企业的资产按照流动性,可分为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
第六条小企业的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一节流动资产第七条小企业的流动资产,是指预计在1年内(含1年,下同)或超过1年的一个正常营业周期内变现、出售或耗用的资产
小企业的流动资产包括:货币资金、短期投资、应收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