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劳动合同的12个风险点劳动法律风险是当前企业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之一,这一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劳动法律的刚性化,采用倾斜性立法方式,对企业要求严格;另一方面源于劳资双方的变动性,劳资双方本身是活生生的个体,因其感情
劳动法律风险是当前企业管理中面临的风险之一,这一风险产生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劳动法律的刚性化,采用倾斜性立法方式,对企业要求严格;另一方面源于劳资双方的变动性,劳资双方本身是活生生的个体,因其感情因素的存在导致情感矛盾演极易演变为法律纠纷
对劳动法律风险的化解,王律师提出了1+1的风险防范模式,即一份劳动合同+一份规章制度,以劳动合同处理个别劳动关系,以规章制度约束集体劳动关系,建立起企业劳动法律风险的基本防范体系
本篇是1+1模式的第一篇,结合《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就劳动合同运作中存在的12个风险点,包括劳动合同主体风险、入职时间风险、劳动合同期限风险、试用期约定风险、岗位约定风险、劳动报酬约定风险、社会保险风险、服务期风险、竞业禁止风险、违约金风险、规章制度指引性风险、送达地址约定风险一一阐述,希望对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有所裨益
一、劳动合同主体风险
劳动关系不同于民事关系,其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主体是劳动者,一方主体是用人单位
对劳动者主体要求有年龄要求和劳动能力要求,劳动者年龄分为最低年龄和退休年龄,按照法律规定最低年龄为16岁,低于最低年龄的用工涉嫌非法用工,导致非法用工的行政责任
退休年龄法律规定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不区分女职工和女干部)
最低年龄一般没有争议,最退休年龄各地存在一些争议,主要是对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未办理退休手续的职工的身份认定
因对此类职工有的认为具有劳动者主体资格,有的认为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笔者请企业应当结合当地的地方性法律规章予以确定,防止超龄劳动者用工
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的风险主要表现在用人单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