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土地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土资源管理,促进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XX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度本办法
关联法规: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确定和变更,土地调查、登记和统计,土地规划、保护、利用和监督,土地征用、土地使用权交易、土地用途改变以及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的处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并对所辖乡(镇)土地施行垂直管理
第二章土地登记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登记制度
城乡用地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限期向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登记造册,核发土地证书
第五条用地单位和个人因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以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在转让、变更用途30日内持有关材料到所在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六条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涉及县(市)辖属的单位和个人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涉及市属单位、县(市)之间的土地争议,由市人民政府处理;涉及市地之间及省属单位的土地争议,申请省人民政府处理
在土地第1页共10页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或者地上附着物
属耕地的,仍由原使用单位耕种,不得荒芜
第三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用地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必须经同级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市、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本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工作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和村庄规划,用地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建设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