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质押合同合同编号:出质人(甲方):住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传真:电话:质权人(乙方):湖南湘裕云成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住所:邮政编码:负责人:传真:电话:为确保(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的《票据受益权转让协议》(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保障乙方债权的实现,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受益权转让提供质押担保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质押权利一、甲方以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所列之权利设定质押
二、如果“质押权利清单”记载的权利与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不一致的,乙方实际接受的权利凭证、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或登记机关质押登记簿所表明的权利为质押权利
三、若质押权利换发新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证书(明),导致本合同“质押权利清单”或者乙方收执的质权证书或质押证明文件与上述新的权利证书(明)或登记机关的登记簿相关记载不一致的,甲方不得以此为由拒绝承担担保责任
四、甲方应以最大的谨慎维持质押权利的有效性和价值,防止因为超过规定的期限或者发生任何其他事由,导致质押权利失效或贬值
质押权利价值增加,增加的部分仍作为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
五、质押权利的孳息由乙方收取;孳息作为质押权利的一部分用于乙方债权的质押担保,但应优先用于清偿收取孳息的费用
六、如果质押权利的价值已经或者可能减少,影响乙方债权实现,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新的担保
第二条质押担保范围本合同的担保范围为以下第一种:一、主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款项、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乙方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国外受益人拒绝承担的有关银行费用等)、乙方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