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抵押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立合同单位:抵押权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甲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法律规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予乙方,作为甲方元债务的担保,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双方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经共同协商,特签定本合同
第一条宗地坐落于区街号,面积平方米,土地用途,使用年限—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土地使用证编号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编号O经评估,并由市国土资源局确认(备案)使用权总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许可抵押限额为(人民币大写)元
该宗地曾于—年—月—日抵押予,期限为_年_月—日起至—年—月—日止,担保债务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二条甲方根据土地使用权抵押许可抵押的限额,将上述土地使用权全部(部分)抵押给乙方,土地范围已经双方确认(见附图)
第三条担保价值为(人民币大写)元
第四条设定抵押之土地使用权担保范围为被担保债务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有关税费和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
第五条抵押期限—年(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第六条抵押期间,已设定的土地使用权由甲方占管
甲方应保证土地的完整
甲方在占管期间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土地用途,土地及地上附着物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以及作其它权属处分,乙方对抵押物有检查监督权
第七条发生自然灾害造成抵押物和附着物毁损时,甲方应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乙方
第八条抵押期间,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应企业兼并、更名、分立或死亡时,应通知对方并由新的企业或继承人、遗产受赠人继续履行本合同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落实债务、债权关系、承担本合同的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