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2014—03—14近年来,随着住房制度的改革和城镇居民住房社会化、商品化发展,苏州工业园区房地产市场迅猛发展,房屋买卖纠纷大幅上升
2013年园区法院受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155件,同比上升9%,出现了虚假广告、全装修房质量、合同欺诈、延期交房、延期办证等新类型纠纷
园区法院通过对受理的涉及商品房案件纠纷进行梳理,面向社会发布《苏州工业园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以案例评析的方式,介绍了日常生活中常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并加注法律评析和法官释法,帮助消费者依法快速、便捷、公正地解决纠纷
案例一:广告宣传不实是否构成违约【基本案情】裁判文书:(2007)园民一初字第0165号民事判决书2005年3月,张某与A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张某依约付清总房价款,但交房时发现被告存在规划大桥未通车、人工湖未建造、原规划绿地修建垃圾房等与售房时宣传图页不符的行为,故请求A公司赔偿因星港大桥、人工湖等问题造成的房屋销售差价13000元
A公司则认为宣传楼书中表明的人工湖和规划中的大桥仅供购房者参考,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中并未对此内容进行约定,A公司不受其约束,楼书上明确该资料及售楼处的模型仅供参考
法院经审理认为楼书中所载的新大桥不属于小区规划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被告在楼书中的宣传、描述,不构成要约,不属于合同内容,被告对此不存在违约问题
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房屋销售差价130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案件评析】关于开发商制作的广告和宣传资料中所载内容的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三条明确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