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订立的原则案例篇一:合同订立案例合同订立案例案情简介:1999年至201年期间,厦门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楼房未建成前,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并多次推出商品房项目的宣传册,宣传中曾有这样的描述:“钻石店面”,“恰如上海南京路、厦门中山路、24米宽度刚刚好……”,“二期独立店面,间间沿街,直面人潮,……更有厦门温州企业积极介入……”同时在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中标明该项目相邻的道路
19名业主看到广告后,被广告描述的前景所吸引,与某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及办理按揭贷款
合同签订后,众业主按约履行了义务
但当某开发公司向众业主交付房屋时,众业主发现与当时承诺不符,根本没有广告中描述的“24米宽道路,与主干道交汇连接”,不但没有“厦门温州企业商会积极介入进行统一管理”,而且也不能作为商铺使用,广告中所称的配套设施“五项健康设施”、“三大海韵中庭”等等无一兑现
于是,众业主拿着某开发公司的广告与其交涉
某开发公司同意就店面门前道路等问题与业主进行协商,并达成解决问题协议
但未能兑现,众业主对于开发公司提出的赔偿20万元的方案,不予认可,遂将某开发公司告上法庭
争议焦点:众业主认为:一、某开发商发布不实广告,此广告已构成合同的要约
二、因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某开发商已构成根本违约
理由:在销售广告中所宣传的内容陈述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有决定性影响,应视为合同的要约,系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仅如此,在交房以后,开发商与业主就广告中的内容达成协议,已构成《商品房购销合同》的补充条款,并产生拘束力,因此双方均应当履行,任何一方不履行构成违约
而某开发公司违背其所做的承诺,应视为违约
业主与开发商订立的合同的目的是商场(经营用房),商场的经营需要一定的道路环境,需要一定的人流量与车流量,周围环境的好坏、配套设施的齐备与否直接影响店面的价值
而本案中,不仅24米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