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价款调整事项的审计定性方法与应用[【摘要】:”p]本文针对送审竣工结算书中合同价款调整事项是否成立这一造价审计重点,指出审计定性的依据,并结合具体审计案例加以说明
[【关键词】:”p]价款调整合同约定招标文件造价审计低价中标、高价结算是我国工程承包领域的常见现象
因为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量和价格在招标阶段已经确定,承包人(乙方)常常以某事项未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为由,以工程变更、工程签证为依据,要求发包人(甲方)增加合同价款
准确判断引发合同价款调整的事项,是工程结算审计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也是衡量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重要标杆
一、审计定性的依据是合同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关键要看该事项的费用是否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本文将其定义为价款调整事项的审计定性
审计实务中,在针对价款调整事项的甲方、乙方、审计方参加的三方洽商会议上,常见的场景是,各方在表达各自的观点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或强词夺理
有错误观点认为:审计应当合情合理、兼顾甲乙双方利益
如果按照这种观点开展审计工作,审计就偏离了监督者的定位,转而充当裁判的角色,不仅容易陷入讨价还价的困境中,还有可能成为矛盾的焦点
事实上,工程合同形成过程中,甲方发出招标文件(附交易条件的要约邀请),明示了报价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合同条款、设计图纸等内容,乙方根据招标文件的交易条件、依据自身情况和市场价格自主决定是否参与投标、自主报价并提交投标文件(要约)
可见,情理和利益是甲乙双方在招标阶段各自考虑的问题,一旦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承诺),签订工程合同,就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规定进行工程结算
从专业角度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对“工程结算”的定义是“根据合同约定进行的合同价款计算、调整和确认”
因此,“合同约定”是判断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