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销售合同篇一:签订有技巧签订有技巧20XX-12-159:4中国税务报【】前不久,曹妃甸工业区地税局一分局在对该地某公司进行税源时,发现该公司与上海某公司签订了购销合同,约定由该公司既提供装卸船设备系统又负责安装调试,直至装卸船设备系统能够正常运行,但合同价格中只注明了设备价款,未明确安装费用。这项混合销售行为引起了该地税务机关的关注。因为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在“两税”(增值税、营业税)相关修订前后是有差异的。如果按此合同的约定,该公司既会因按全额缴纳增值税而导致多缴税款,又会导致设备安装所涉及的营业税等相关税款在劳务发生地流失。而根据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也就是说,如果该公司与上海公司重新签订合同,分别注明设备销售额和安装劳务额,则可分别就设备安装合同部分缴纳营业税,设备销售收入单独缴纳增值税。【我要纠错】责任编篇二:对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1、混合销售行为概念: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营业税的应税劳务又涉及增值税的货物,为混合销售。其确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仅是一项行为;二是该行为必须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动力、热力和气体等:其“非应税劳务”是指属于营业税税法规定外的应税劳务。如:某计算机公司向A单位销售计算机并负责安装调试,根据合同规定货款和安装调试劳务费由A单位一并支付,这项业务中又有销售货物又有非应税劳务,属混合销售,只收增值税,不收营业税。(而营业税的界定是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及销售不动产为纳税义务人)重点点拨:A、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是指→建筑、安装、包括交通运输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等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B、增值税中的非应税劳务是指→增值税的纳税人在销售行为中、既销售货物,过程之中又涉及到营业税中的应税劳务,销售是主体,附带过程中的应税劳务只是一种配合完成销售的过程。C、因此,我们得出一个重要的结论,那就是:销售继续引伸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应税劳务为非应税劳务。非应税劳务和销售的结合——2、混合销售行为的划分原则:(1)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所谓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在内。所谓“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营业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营业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混合销售。这是划分混合销售的重要概1念(2)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增值税。(3)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必须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3、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几项特殊规定:(1)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2)生产、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人经营者,其销售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的同时负责安装的,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对其取得的应税收入照章征收增值税。(3)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则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征营业税不收增值税,(如电信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等只征营业税,不征增值税(四)对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1、纳税人兼营货物或应税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