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的前提是合同已经生效
一、合同履行原则二、合同履行规则三、合同履行中涉及到第三人的关系四、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五、涉及到部分履行和提前履行的问题六、合同履行中合同保全制度的问题其中,最重要的是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双务合同履行中抗辩权问题;合同履行中的合同的保全制度的问题
一、合同履行原则全面履行、诚实信用原则
二、合同履行规则履行规则(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关于履行地点的确定,在买卖合同中,注意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和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