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欠款纠纷代理词尊敬的审判员:山西盛道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杨晔蓉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担任其诉被告内蒙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
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原告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签订《内蒙古公司热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332160元;每月25日报当月进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余的5质保金”
2021年10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变更为:“合同价款33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做任何调整”
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古公司发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大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故两个工程总价款共计为590万元
其中两个工程的网片均由山西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公司)提供
大发电厂工程于2021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2021年2月1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热电厂工程于2021年4月28日进场,由于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项目工程于2021年7月5日停工,2021年8月17日接到复工通知后,8月29日进场复工,2021年12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在2021年12月29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二、原被告签订的《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公司于2021年4月24日、2021年10月13日、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15签订《工程合同》与《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