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居间费】建设工程中居间费的合法性问题探析【我国《招标投标法》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招投标制度,施工企业在获取工程信息、参加招标投标直至到工程中标,都有严格的招投标程序规则保障
但是,在建筑工程招投标实践中,居间活动(介绍、信息提供、斡旋)仍在若干中间环节发挥作用,有的因工程介绍费(居间报酬)发生纠纷,甚至诉诸法律程序
目前,各地法院对建筑工程招投标中“工程介绍费”的观点不一,判决各异
我们有必要对其在法律上加以厘清
一、相关案例案例一2004年,浙江某建筑公司通过中间人王某了解到北京有一个大型房地产楼盘正准备招标
之后,王某带领建筑公司负责人考察了项目工地现场,并许诺可以帮助建筑公司拿到该工程承建权,但必须给予相应报酬
建筑公司于是出具了一份书面承诺给王某,答应中标后给王某工程总造价3%的咨询费
2005年初,建筑公司拿到了工程中标通知书,并与开发商签订了施工合同后进场施工
2006年初,王某向建筑公司多次催讨咨询费未果后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330万元的咨询费用
法院一审法院判决建筑公司承诺书有效,并认定原告已经为此提供信息并做了大量工作,判决建筑公司应给付原告330万元
被告不服,向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中标原因与王某无关,是建筑公司通过自身努力、公平竞争、诚实投标的结果,付3%的巨额中介费不公平,承诺书内容违反了我国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请求撤销原判决,判决建筑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最后,二审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决,建筑公司补偿王某80万元
案例二2002年8月,梁某与某建设公司平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平湖公司)签订了一份《工程接洽协议》
合同规定,梁某接受平湖公司委托,代理接洽建筑业务信息及联系;对于接洽成功的建筑工程项目,平湖公司向梁某支付合同造价1%的接洽服务费
平湖公司中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