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2020版)合同编号:同借款申请人编号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制说明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的规定,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均可向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
为确保贷款安全,借款申请人须与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借款合同
①合同甲方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用其贷款所购住房作为抵押物,经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同意,获得贷款资金,并承担还款义务
②合同乙方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是贷款的委托人,是贷款资金的出借人,也是贷款所购住房的抵押权人
本合同乙方签章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下属单位贷款中心或远郊管理部,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授权下签署,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享有并承担本合同乙方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③合同丙方为受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按照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办理贷款资金发放和贷款资金回收等业务的受委托银行,是贷款的受托人
④合同丁方为担保人,包括抵押人及保证人
抵押人应以贷款所购住房进行抵押
甲方购买新建住房的,在抵押登记办妥前,由售房人作为保证人为贷款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如售房人无法提供担保,由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作为保证人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抵押人承诺一旦具备条件,需按乙方规定无条件将所购住房进行抵押,抵押登记完毕,保证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自动解除
借款人(甲方):(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委托人(乙方):(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贷款人(丙方,受托人):(受委托贷款经办银行)担保人(丁方):抵押人:保证人:(售房人或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甲方因购买住房,向乙方申请借款,乙方委托丙方向甲方发放住房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