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的“补充协议”的效力认定由于建设工程的复杂性、特殊性等特点,在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导致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工程量等发生变化,为解决前述问题,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会根据具体情况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据此签订的“补充协议”是否当然无效呢
笔者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法院相关案例,对施工合同无效下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简单探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以下: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4
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由于本文主要探讨的是根据无效施工合同签订的“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因此对于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简单做一说明,不再详细展开论述
二、“补充协议”性质发包人和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后签订的协议往往被称为“补充协议”,但实际上“补充协议”不一定都是对施工合同的“补充”
根据具体内容的不同,“补充协议”可以分为以下两类:1、“补充协议”是对原合同内容的补充约定或变更《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由于建筑行业现状和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的特殊关系,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合同具体内容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了获得工程最终的承包权,就开始施工
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对于原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内容,发包人与承包之间会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双方洽谈的结果签订“补充协议”,以此完善原施工合同的内容
《合同法》第七十七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