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校大学生可以成为劳动合同关系主体房博士律师团大学生主要是全日制学校的大学生,除极个别例外情况,基本上已经年满16周岁,特别是大三大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们,由于社会需求、个人发展、就业压力等多方面的因素影响,离校之前就已经入职用人单位的情况屡见不鲜
我们国家对劳动者具有特殊的保护,此类法律法规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都对劳动者的权利进行了最大限度的保护
这些身份特殊(全日制在校生、未取得毕业证书、身份仍然是学生)的大学生是否能够成为《劳动合同》主体
在签订《劳动合同》之后是否能够成为真正的劳动者呢
此前一个时期,一度有这样以讹传讹的说法:根据《劳动法》规定,未毕业的大学生,不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其不是劳动者
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其与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如果签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后,劳动局是不处理的等等
之所以说这是一个错误的说法,主要是基于以下三点认识:其一,2008年《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在校学生不属于劳动者,不具备劳动合同主体资格”或者“未毕业大学生,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诸如此类的条款
其二,根据《劳动法》规定,年满16周岁就符合法律规定的就业年龄,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并不必然就是《劳动法》排除适用的对象
其三,即便是1995年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309号)的规定,也并未否认在校生成为劳动者,该规定指出: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显而易见,此规定仅仅适用于“业余时间”“勤工俭学”的特殊条件,对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形成固定劳动关系的在校生而言,不应适用这一规定
正确适用《劳动法》规定,依法认定在校大学生属于《劳动合同》主体,在校生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不因劳动者在校生的身份而无效,在司法实践中屡有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发的“郭懿诉江苏益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